规范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具有6个罩烟以上的饭店就属于大规模餐饮企业油烟净化最低除去率为≥85%。
1.在现有国标基础上加严油烟排放限值。本标准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m3,较国标GB18483-2001中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2.0mg/m3收严了一倍。
2.在国标GB18483-2001定义基准灶头的基础上,增加了无法获得灶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时,基准灶头数与就餐座位数的折算关系。
3.标准提出“餐饮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保存维护记录”,以防止餐饮单位油烟集排气系统及净化设施不及时清洗维护而造成的净化效率下降;也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判断是否存在违法的行为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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